浙科院办发〔2009〕10号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暂行规定》(浙科院政〔2007〕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教职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的选拔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的选拔工作主要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实施。
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采用立项申报制,长期合作项目一经批准不需再次申报,一次性项目需按项申报。进修项目申报应明确进修单位、经费渠道、资助额度、时间、任务、要求和名额指标等,项目申报书于每年11月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制订下一年度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项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选拔工作基本原则
1、“按需派遣、学用一致”。选拔工作要围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坚持为教学工作、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
2、“竞争择优、公正公开”。人员选拔要立足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进修达到良好的效果;选拔过程中,要公开选拔信息、公布选拔条件、公示选拔结果,接受监督。
三、选拔派出教职工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符合因公出国(出境)政审的基本条件,近两年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无教学事故。
2、在校工作一年(含)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3、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入选学校“四级人才梯队”的人员优先。
4、具备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达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外语合格标准或经学校外语培训并测试合格,能进行常规的学术讨论交流,基本了解所派国家或地区教师的教学、科研内容,能较好完成进修任务。
5、能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活动纪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6、已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半年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7、进修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选拔派出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出国(出境)进修项目计划和项目要求下达教职工出国(出境)进修选拔通知。
2、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申请表》和《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进修任务书》。
3、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择优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相关外语专家进行外语水平笔试和面试。
5、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科技处及派出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选派人选。
6、选派人选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到计划财务处缴纳保证金后与人事处签订出国(出境)进修协议。
8、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
五、出国(出境)管理
1、工资和待遇。出国(出境)期间照发基本工资;各学院、部、中心出国(出境)进修教职工绩效工资等待遇学校全额下拨所在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期限及发放办法并报人事处核定。超过批准期限未归的,则停发全部工资、津贴等待遇。如有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2、费用与资助。国际旅费、护照签证费等费用按出国(出境)进修项目审批的费用给予报销。无经费资助来源需要学校资助的,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教财〔2002〕21号)中普通访问学者的生活费标准给予境外生活补助。
获国家留学基金或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出国进修等项目资助的教职工,学校酌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出国(出境)进修期间自行放弃学习或被进修单位取消学习资格的,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进修费用。
3、保证金。公派出国(出境)进修,按国家留学基金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减半缴纳。按协议规定按期回校服务,学校将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回校服务的,其交付
的保证金收归学校。
4、服务年限。公派出国(出境)进修按期回国后须在学校服务相应的最低年限:一年(含)以上的为三年,三个月(含)以上不足一年的为二年。
5、教职工出国(出境)期间应及时与学校和所在单位联系,每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所在单位应切实做好与派出教职工的联系、沟通工作,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6、教职工回国后一周内到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报备人员还须将因私护照和通行证交人事处保管;回国一个月内将《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回国报告书》交人事处。
六、附则
1、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