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浙江科技学院拔尖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4-09 22:51:54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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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学校“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深入推进学校“人才工程”战略,落实高层次师资队伍“2155计划”,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拔尖领军人才”,汇聚高水平学术团队,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大学提供强有力支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拔尖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着重围绕上水平、上层次、创特色的目标要求,紧密契合硕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重点学科建设等需要,积极面向海内外引进品德高尚、学术精湛、善带队伍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拔尖领军人才引进的工作机制,以开放的理念、特殊的政策、周到的服务,营造学校引才、聚才和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拔尖领军人才引进的协作联动机制。    

(一)学校成立“拔尖领军人才引进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拔尖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成员由校领导以及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处、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的负责人组成,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引进人才的综合论证以及有关待遇、经费、队伍和职责目标等方案的商议和拟订等;二级学院主要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办公室、实验场地、设备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相关二级学院成立“拔尖领军人才联络小组”(以下简称联络小组),成员主要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科负责人、教授、专家等组成,学校人事处参与,主要负责拔尖领军人才的信息收集、前期考察和商谈并积极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拔尖领军人才的发掘机制。    

(一)充分发挥校内教授专家的“猎头”作用,鼓励他们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融入高层次学术圈,在参与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大胆发现人才、举荐人才和延揽人才,所举荐的人才或团队一经录用,将对做出特别贡献的举荐人或单位(部门)授予“伯乐奖”,分别给予举荐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部门)2万元以上的奖励。    

(二)积极利用教师出国(境)进修的途径,选择在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中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络处,并利用有关海外团体的会员信息资源建立学校的“高端人才智力储备库”,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储备资源。    

(三)积极利用国家级新闻媒体、人才服务中心、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和“猎头”中介机构等平台,搜寻高层次专业人才,拓宽引才渠道。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拔尖领军人才引进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拔尖领军人才的物色、联络和洽谈中所需的招聘、差旅、接待等费用。    

第三章  引进标准    

第七条 “拔尖领军人才”的界定。    

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首席科学家等可全职引进的国家级人选,年龄一般要求5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    

第八条  拔尖领军人才的素质要求:品德高尚、勇于担当;学风正派、治学严谨;高瞻远瞩、开放包容;团结协作、善带队伍;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九条  学校为拔尖领军人才提供以下待遇标准,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议”。    

(一)提供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科研启动费),其中工科类500万元以上,理科类2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0万元以上。经费的使用参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120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或150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含安家费)。    

(三)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20-50万元。    

(四)由二级学院安排5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办公室,理工科类的应安排15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场地。    

(五)以适当的方式安排其配偶在校内工作,协助联系其子女就学等问题。    

(六)允许自带科研助手或给予配备科研助手,并协助引进学科团队建设所需的人才。    

(七)如引进的是学科团队,有关事项和条件另行协商。如引进的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待遇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拔尖领军人才的引进一般要通过以下程序。    

(一)拟定引进计划。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明确归属学科和岗位。    

(二)推荐合适人选。专项工作小组和联络小组利用多种渠道物色、招聘人选,商谈相关条件并及时向学校推荐。    

(三)组织专家论证。向专家咨询并对初步有意向的人选进行论证。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根据人选基本情况和咨询论证结果,校学术委员会着重审议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计划,并审核人选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    

(五)学校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引进方案和相关待遇条件。    

(六)办理引进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兑现相关待遇,落实相关条件。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拔尖领军人才的具体工作职责由专项工作小组拟定并报学校审定,其主要职责应包含: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的发展构想和工作举措,在相关战略需求领域开展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的科学研究,带领本学科跻身省内外先进水平。    

(二)领衔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带领团队在标志性的项目、成果和平台上取得显著性突破,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三)主讲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    

(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大型学术活动。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争取外部资源,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建立稳固深入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第六章  评估激励    

第十二条  实行按合同“履约”的目标管理,聘期一般为5-8年。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建立“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评估方式。以团队和平台建设为主体,以成果和水平为导向,重点评估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业绩和贡献,包括学科点水平、科学研究成果、学术团队建设成效、人才培养质量、获取外部资源能力等内容,并酌情兑现相关待遇和有关建设经费。学校将依据聘用合同和目标任务的规定,定期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营造人才使用的良好环境。学校可视人才需要为其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聘请其担任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平台或学位点的主要负责人;优先支持其领衔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和申报各类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保障领军人才在休假、出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以及在团队组建、科研经费使用、团队人员收入分配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对于引进的拔尖领军人才,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在校外兼实职等问题,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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