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特聘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院政〔2006〕48号)

发布时间:

2006-03-17 22:51:26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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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实力,决定建立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特殊条件者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在省属院校该学科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5、学风正派,具有团结和带领学术梯队人员刻苦攻坚的组织能力和职业道德精神。    

二、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专业建设。    

2、申报并主持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并产生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主持学科团队及学位点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原则    

优先考虑我校的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其他学科根据需要,可设置特聘教授岗位,但必须严格标准,宁缺勿滥。    

四、特聘教授待遇    

1、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6-8万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2、享受学校提供的引进人员购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费,其配偶由学校负责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五、特聘教授聘任程序    

1、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在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学校统一通过媒体和网络发布招聘信息。    

2、学院根据重点学科的意见提出具体人选,并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3、校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特聘教授候选人的学术水平、知名度等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特聘教授的聘期与考核管理    

1、特聘教授一个聘期为五年。    

2、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在聘任前,由受聘人根据我校学科现状和发展要求制定聘期内学科建设与学术梯队建设规划、目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由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学院每年对受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报校人事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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